山东理工大学创业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创业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创业实验室是以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为培养对象,为提高学生创业能力,增强创业意识,鼓励和扶持更多的学生自主创业,根据学校“苗圃(创业实验室)—孵化器(大红炉众创空间A座)—加速器(大红炉众创空间B座)”三级创业孵化链的发展理念,在学院层面建设的创业孵化空间。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二条 山东理工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创业实验室的布局、建设、运行的指导,以及创业实验室建设与资金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创业实验室由共建学院负责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学院不得随意变更创业实验室使用用途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创业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配备专业指导老师,负责学生创业活动的咨询、孵化项目的立项与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入驻创业实验室项目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如需进行工商注册,一律统一到大红炉服务中心进行申报,注册地点为大红炉众创空间。
第三章 建立与撤消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创新创业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设申请,领导小组依据相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给予相应政策与资金支持。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对创业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领导小组视评估结果,对已不能实现创业教育、项目孵化的创业实验室予以撤消。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七条 学院要积极投入资金进行条件建设,安排实验室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行。
第八条 创业实验室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创业条件,配备指导老师,并为学生及时解答疑难问题,提供相应辅导。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创业实验室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日常管理、孵化项目情况等;考核方式主要是实地考核、查阅有关资料等。
第十条 对于运行良好的实验室,进行适当资金支持,优先安排孵化项目入驻大红炉众创空间,对指导老师的课题立项及专业培训优先推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山东理工大学创新创业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